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 六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ag九游会官方网站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5-12-0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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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省驻六安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六安市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审计局

                         2015123

 

 

 

 

 

 

 

 

 

 

六安市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市级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审定批准,通过市本级预算安排,专项支持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的补助资金。不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普惠性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以及中央、省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是指驻六安的中央、省级预算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明晰支持对象、确定使用范围、强化绩效目标、严格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承担市政府委托承办重大事项的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

(二)开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开拓创新事项的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

第六条 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或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中央、省或市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任务书、评审论证情况、绩效目标、考核办法、监管措施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要明确支持内容,落实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立项依据、资金使用主体、支出内容、绩效目标、管理措施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对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定向补贴、直接补助方式;

对企业,采取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定向补贴、

以奖代补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一)依托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由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

(二)依托市属投资机构,将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入到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

(三)依托属地政府,将专项资金下达到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

(四)依托项目地方合作企业,将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入到地方合作企业,由地方合作企业与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按约定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中央及省驻六安行政事业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中央及省驻六安企业应将专项资金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做到目标清晰、指标量化、措施具体。

(一)市政府委托承办重大事项的绩效目标重点是委托事项的完成程度和完成质量;

(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事项的绩效目标重点是对提升六安市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在省内外地位的促进作用,以及对六安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产业集聚等方面有显著辐射带动作用;

(三)对六安发展具有突出贡献事项的绩效目标重点是项目实施对促进六安市相关产业发展、竞争力提升有明显带动作用,以及对就业等方面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经管理部门审批后,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应对绩效目标作出承诺。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谁拨付、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拨付主体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签订市级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考核方案。

第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中央及省驻六安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和项目完工后以书面形式向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管理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报告报送市政府。必要时,根据项目实施阶段报送阶段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中央、省级部门和单位接受地方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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