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及报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ag九游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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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发〔2013〕594号
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及报账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原制定的《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及报账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及报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六安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8日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
及报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范县级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发〔2006〕40号)、《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发〔2006〕1565号)以及《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财发[2011]23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各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农发部门)。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不得随意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第四条 各县区农发部门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本科目一般情况下不使用。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专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本科目应根据债权单位设置二级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不使用)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不使用)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土地治理、产业化、科技推广、部门项目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的待核销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大型单项工程(15-20万)的要单列并记到五级。
第172号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审计费等等。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8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的占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按债权权属设二级、开发期、项目类别设三级设四级。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一个项目有同一企业中两标的还需要根据中标标段设四级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3、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本级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本科目按核算内容设二级。如县本级、其他收支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项目管理费收支结余、完工项目结余到项目等、还应在完工项目结余下按项目名称设三级子目。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二级科目。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项目完工后将未完项目结余转入本科目,年终还应将已办理项目资金总决算的项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中“完工项目结余”的“××项目”子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专账、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项目通过国家、省、市、县四级总验收以后不能再有余额。
第361号科目 工程管护基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计提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工程管护基金”,贷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支付时,借记“工程管护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1号科目 拨入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户收到财政资金专户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本科目县区级不使用。
第421号科目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省级配套”下还应设“项目配套、代贫困县配套、管理费”四级科目)。
第422号科目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3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一般不使用)
第431号科目 交入自筹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或农村集体、农民群众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物资。
2、本科目按项目设二级、交入单位或个人设三级。
第432号科目 交入有偿资金(不使用)
第433号科目 交入银行贷款(不使用)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年终将结余转入“本级有偿”的“其他收支结余”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户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管护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2011年增设“工程管护基金”二级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第55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本科目按具体内容设二级科目。
第三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六条 收入类报账须提供:资金指标文件的复印件,资金到账户收入凭单。
第七条 土建工程类报账须提供:
预付工程款:报账申请表(各栏均应填列,签字、印章应齐全)、开工报告(令)(一个项目第一次拨款时还需附符合规定的扩初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含工程量清单,应与中标文件清单一致)。
进度报账:申请表、开工报告(令)、工程进度表(阶段性工程完工验收单)、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的投标工程报价明细表)、发票(收款单位必须是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同时加盖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
竣工报账:申请表、工程竣工决算(含批复的扩初计划、招标的详细工程量、投标报价、决算价、增减工程量、增减原因等内容)、发票和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类支付要预留10%质保金。
第八条 货物采购类报账须提供:
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货物验收(包括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检测报告)单、货物领用单。
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货物验收单。
未实行招标:申请书、发票、货物验收单、货物领用单。
第九条 服务类报账须提供:
科技示范:科技推广方案、申请书、分项实施合同、发票、验收单、材料领用单、实施总结。
培训类:申请书、合同、发票、会议通知、签到簿(参训人员要登记联系电话)、讲课费领条(附专家资格复印件)、培训方案。
监理费:申请书、监理合同、发票、监理工作总结。
设计、审计费:申请书、委托合同(附资质证明复印件)、发票。
第十条 补助(贴)类报账须提供: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按照土建类、货物类、服务类等提供报账凭证,其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贴息资金报账:申请书、项目立项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相应的复印件等,县级农发机构应在利息单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原件退回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报账:申请表、项目先建后补合同(协议)、项目验收报告、发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自筹资金报账须提供:
土地治理类:投劳折资清单、以物折资清单(除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缴入外,可直接列收列支)。
产业化项目类:与市批复相对应措施的工程类、采购类、培训类整套资料复印件、支付的相关依据的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拨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县级报账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乡(镇)村和农民以物折资应按市场价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各县区农发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及报帐管理细则》(财农发〔2010〕315号)同时废止。
附录:主要会计核算举例
一、收入
1、收到上级财政拨入财政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项目--中央、省、市级
2、拨入本级财政资金的账务处理与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处理一致。
二、支出
1、土建工程类
(1)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工程款--××项目--××施工企业
贷:银行存款
注意:预付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在合同中约定有预付的。
(2)按工程进度报账
借:在建工程--××项目—水利措施—渠系建筑物(大型工程要单列五级科目)
--农业措施—平整土地(深耕、农机等)
--林业措施—子项(造林、防护林等)
贷:银行存款
预付工程款--××施工企业--××项目(有预付款的冲减)
应付工程款--××施工企业--××项目(发票已开未付完的)
注意:项目只要是第一次拨款不论是预付还是按进度报账,均要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开工报告等资料。
(3)项目骏工验收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措施等
贷:在建工程--××项目--××措施(等)--渠系建筑物(大型单列一级科目)
银行存款或应付工程款
应付质量保证金--××施工企业--××项目
2、货物采购类
货物采购报账,根据采购的具体内容:
借:在建工程--××项目—水利措施—具体物资(需要安装的货物要通过“材料”科目)
或农发资金支出--××项目—农业措施--良种(设备、农资)等
--林业措施—造林等
贷:银行存款
3、服务类
(1)科技示范类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科技推广措施
贷:银行贷款
注意:科技成果转让费、专利使用费不能在此支付。
(2)培训类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科技推广措施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程款)
(3)监理费、设计费、中介审计费
借:间接费用--××项目—监理费(设计费、中介审计费等)
贷:银行存款
注意:费率计算比例、标准(监理费不超过财政资金2%,设计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4、补助(贴)类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措施
贷:银行存款
5、先建后补模式
借:在建工程--××项目—水利措施(农业、林业等)--渠系建筑物(大型单列五级科目)
或农发资金支出--××项目--××措施
贷:银行存款
6、自筹资金
(1)土地治理类:自筹资金除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缴入外,可直接列收列支。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措施
或在建工程--××项目--××措施
贷:交入自筹资金--××项目
年终或项目完工时结转。
(2)产业化项目类: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措施
或在建工程--××项目--××措施
贷:交入自筹资金--××项目
年终或项目完工时结转。
三、工程竣工结转、移交、项目资金总决算
1、结转
项目开工后,结转间接费用(如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等)至农发资金支出: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措施等
贷:间接费用--××项目—监理费等
同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完工项目总审计报告书,结转农发资金支出、拨入财政资金至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借:未完项目结存--××项目
贷:农发资金支出--××项目--××措施等
借:拨入财政资金--××项目等
贷:未完项目结存--××项目
在结转农发资金支出时要根据结转的支出数额记资产账:
借:竣工工程--××项目--××措施
贷:竣工工程基金--××项目
2、资产移交
借:竣工工程基金--××项目
贷:竣工工程--××项目--××措施
3、财政资金总决算
根据项目实际支出账面数据编制财政资金项目总决算。
根据项目财政资金总决算,将完工移交后的“未完项目结存”余额转至“完工项目结余”,再将“完工项目结余”余额结转至“本级有偿”中的“完工项目结余--××项目“科目。
已完工结转项目在以后年度如继续有支出的,也要在“在建工程”、“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中反映。
项目完工后应做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注意:所有资金收、支都要附银行收、支凭证回单(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