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ag九游会官方网站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3-03-06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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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发2013122

 

各县(区)财政局:

经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六安市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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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六发〔201216号)精神,大力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切实提高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落实美好乡村建设任务,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而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与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五条 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奖补。县级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与整合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捆绑使用,主要用于中心村和自然村治理,重点支持美好乡村六大工程建设。

村庄建设工程,主要对中心村建设等给予补助。

环境整治工程,主要对农村生活环境、生产环境、生态环境整治等给予补助。

兴业富民工程,主要对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农村服务、农民就业创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等给予补助。

土地整治工程,主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给予补助。

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主要对新型农民培训、培育倡导文明新风、传播乡村优秀文化等给予补助。

管理创新工程,主要对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等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市级财政美好乡村专项资金分配。根据省、市批复县区年度中心村建设计划任务、一次性分配下达。具体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会同市美好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每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美好乡村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下达到县区。

第七条 美好乡村专项资金使用。市级财政安排到县区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县区美好乡村建设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批准的年度中心村建设计划任务及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县区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美好乡村专项资金报账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报账由专项资金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初审、县资金整合指导组审核、报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报账支付,严禁现金支出。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准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发放各种奖金福利、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及乡村干部报酬补贴等与美好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等。

第十条 健全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市县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美好乡村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承建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编制竣工报告,经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县区应依据承建单位所报资料及相关附件组织专业人员全面进行验收,经实地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预留工程质量质保金。

第十二条 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验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验收考核不达标的县区,将减少下年专项资金数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地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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